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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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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概述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法律法规的运行过程均是围绕着权利和义务展开的。
权利和义务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二者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一是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以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二是相互独立,权利和义务不可混淆,不得超出各自的范围和限度;三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权利可以转化为义务,义务也可以转化为权利。
例如,我国宪法中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就说明接受教育既是我国公民的权利,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我国公民的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其特点表现为:一是国家保障性,法律权利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即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通过运用强制力制裁侵害行为来保障权利主体法律权利的实现;二是自主性,法律权利的实现取决于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实施行为;三是利益性,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可以保护本人、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利益;四是关联性,权利主体的法律权利总是与义务主体的法律义务相关联,离开义务,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即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其特点表现为:一是未然性,法律义务规定的是义务主体在未来必须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从而保障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二是强制性,义务人不得随意转让义务,否则国家将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三是承担责任性,义务人若因拒绝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产生了一定的违法后果,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幼儿园作为开展学前教育活动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享有学前教育法规规定的法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由于幼儿园的法律地位具有主体资格多重性的特点,因而幼儿园以不同的主体身份参与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
以法人身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时,幼儿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行政相对人身份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到行政管理活动时,幼儿园则享有行政法上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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